(2015)南执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钟山实业有限公司、周学俊、陈志芳、江希源、张建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钟山实业有限公司,周学俊,陈志芳,江希源,张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42-6号申请执行人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范经董事长被执行人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俊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钟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俊被执行人周学俊,男。被执行人陈志芳,女。被执行人江希源,男。被执行人张建生,男。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瓯市钟山实业有限公司、周学俊、陈志芳、江希源、张建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5)第7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058.2489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建瓯市竹海商贸城(东门外高速出口西侧)“瓯国用(2013)第130号”和“瓯国用(2013)第131号”的土地使用权。经申请人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预告登记给申请执行人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房预建瓯字第201203931号”房产委托评估。2016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福能(平潭)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中止拍卖程序,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建瓯市竹海实业有限公司协商为由提出暂缓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5)第78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电代理审判员 吴文建代理审判员 谢光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 君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