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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5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599号原告:陈某,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张某某,男,系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武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