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眉山厚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厚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厚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下大南街。法定代表人辛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俊平(特别授权),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红星路东二段411号万景臻席6栋一层。法定代表人张光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终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眉山厚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眉山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赔偿损失款246838元;向厚土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一审、二审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145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770元。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其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书面申请,申请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恢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