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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汪清华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04刑初119号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清华。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3月2日刑满释放。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清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代理检察员刘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汪清华到荆门市掇刀区政府二楼妇联团委办公室,趁西段的独立小办公室无人,进入办公室将李某甲放在办公桌上的女士挎包内的3600元现金盗走,盗得的钱用于生活开销。2、2015年1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汪清华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中核大楼8楼漳河新区地税分局,趁东南角的第二间办公室内无人,进入办公室将刘某某放在电脑主机上的棕色梦特娇牌手包盗走,包内有现金6500元和若干证件。后汪清华将盗得的包和证件丢弃在深圳大道洪湖鸭子门前的垃圾桶,盗得的钱用于生活开销。3、2016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汪清华到荆门市掇刀区房管局二楼,待201办公室工作人员离开之机,进入办公室将万某某放在办公桌下柜子内的蓝色Toryburch牌手提包盗走,内有现金400元、一部白色酷派手机和若干证件。经鉴定,女士提包价值475元,酷派手机价值736元。后汪清华将盗得的包和证件丢弃在深圳大道三恒酒店旁围墙内,盗得的钱用于生活开销。4、2016年3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汪清华到荆门市掇刀区忠勇路望兵石社区医院一楼,在观察口腔科内没人后,进入办公室将王某放在文件柜中的蓝色挎包内的1300元现金盗走,盗得的钱用于生活开销。5、2016年4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汪清华到荆门市东宝区政府办公楼一楼文体科,趁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之机,进入办公室将李某乙放在办公桌旁椅子上的蓝色单肩包内的3700元现金盗走。事后,汪清华将盗得的钱用于购买彩票和生活开销。6、2016年4月25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汪清华到掇刀区虎牙关大道46号荆门公交总公司办公楼6楼,趁工作人员离开之际,进入605号办公室内,翻找办公桌右边的抽屉时,被返回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抓获。综上,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汪清华分别到荆门市掇刀区政府、荆门市东宝区政府、荆门市掇刀区忠勇路望兵石社区医院、荆门市漳河新区地税分局、荆门市公交总公司等单位办公楼内,采取趁工作人员不备,进入办公室的方法盗窃作案6起,共计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671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清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甲、刘某某、万某某、王某、李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荆门市掇刀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荆掇价认字(2016)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湖北省钟祥市(2015)鄂钟祥刑初字第0029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户籍证明、被告人汪清华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清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清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清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清华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汪清华的刑期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汪清华退还被害人李某甲3600元、刘某某7000元、万某某1611元、王某1300元、李军芹3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凯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