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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灿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灿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71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灿光,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太和县,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6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灿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灿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7日21时15分许,董景红驾驶×××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车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风本田4S店北侧路段向北掉头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人张灿光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的无号牌云追月牌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李记、张一帆)发生碰撞,造成张灿光、李记、张一帆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灿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03mg/100ml。另查明,经依法鉴定,张灿光驾驶的车辆可认定为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灿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灿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灿光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灿光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灿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 玲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暴雨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