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6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与杭州饶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晓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杭州饶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晓敏,吴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669-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代表人黄晓莉。被执行人杭州饶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张晓敏。被执行人张晓敏。被执行人吴秋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9月14日至1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吴秋婷、张晓敏名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香槟之约园D幢503(办公)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朱培松、程旻以人民币5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拱墅区香槟之约园D幢503(办公)室房产(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杭拱国用()第号】归买受人朱培松(身份证号码、程旻(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培松、程旻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朱培松、程旻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高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