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民初3591号原告:田某甲,居民。被告:杜某,居民。原告田某甲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4月9日生一男孩取名田某乙,婚初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少,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杜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一份,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为家庭琐事产生摩擦,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如初、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相继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