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加仁与向定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仁,向定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1483号原告陈加仁,男,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农民。被告向定坤,男,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加仁诉被告向定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加仁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加仁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加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加仁承担。审 判 长 曾德刚审 判 员 谭 俊人民陪审员 殷社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