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屈国勤与被告蹇雨岚、蹇明军“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国勤,蹇雨岚,蹇明军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1474号原告屈国勤,女,1957年12月6日出生。被告蹇雨岚,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蹇明军,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原告屈国勤与被告蹇雨岚、蹇明军“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屈国勤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国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国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屈国勤负担。审 判 长 高浩儒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