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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屈国勤与被告蹇雨岚、蹇明军“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国勤,蹇雨岚,蹇明军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1474号原告屈国勤,女,1957年12月6日出生。被告蹇雨岚,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蹇明军,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原告屈国勤与被告蹇雨岚、蹇明军“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屈国勤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国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国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屈国勤负担。审 判 长  高浩儒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