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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猛与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猛,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719号申请执行人刘猛,男,汉族,现住江苏省徐州市。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陈略,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水池,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猛与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63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96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6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