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527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658号原告:徐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杨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文朝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