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邓金福与被告邓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金福,邓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586号原告:邓金福,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邓淑兰,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金福与被告邓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邓金福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金福以已和邓淑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金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邓金福负担。审判员 陈 大 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华(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