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颂烈、王小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颂烈,王小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2353号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宝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珊,公司职员。被告:罗颂烈,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小倩,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颂烈、王小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小平代理审判员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