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赵吉宝与唐云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吉宝,唐云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018号申请执行人:赵吉宝,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唐云北,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赵吉宝与被执行人唐云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40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衍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