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6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绍万与谢佐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万,谢佐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王绍万,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谢佐香,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绍万与被执行人谢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486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佐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绍万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认为,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谢佐香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鉴于目前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6执10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建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