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1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宋传恩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传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21刑初123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传恩,绰号大胡子,男,1969年6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文盲,工人,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住邢台县。2016年5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传恩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川、智禹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传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1日下午,邢台县晏家屯镇邢盛煤矿工头张某因自己工队工资未发产生不满,将陈某工队的工资表拿走。陈某工队工人被告人宋传恩等人知道情况后,在邢盛煤矿门岗处找到张某理论,张某工人尹某、田某、武某到场与宋传恩等人互相推搡,后尹某、田某、武某三人向南逃走。宋传恩追赶上尹某,持铁棍将尹某右胳膊上臂打折。经邢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尹某右肱骨干骨折,属轻伤二级。民事部分已调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宋传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传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1日下午,邢台县晏家屯镇邢盛煤矿工头张某因自己工队工资未发产生不满,将陈某工队的工资表拿走。陈某工队工人被告人宋传恩等人知道情况后,在邢盛煤矿门岗处找到张某理论,张某工队工人尹某、田某、武某到场与宋传恩等人互相推搡,后尹某、田某、武某三人向南跑去。宋传恩追赶上尹某,持铁棍将尹某右胳膊上臂打折。经邢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尹某右肱骨干骨折,属轻伤二级。另查明,(1)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害人尹某对被告人宋传恩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宋传恩任何责任,对从轻判处被告人宋传恩或判处被告人宋传恩缓刑均无意见。(2)被告人宋传恩于2016年5月8日在湖南省郴州市火车站被郴州市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临时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2016年5月11日晚邢台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宋传恩押解回邢,2016年5月12日对被告人宋传恩取保候审。被告人宋传恩被先行羁押五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宋传恩供述,2016年1月31日下午,他们在会计屋门前等着发工资,老二(矿上的工作人员)拿着工资表从会计屋出来,会计告诉他们工资表让老二拿走了,发不了工资了,得把工资表拿回来之后才能开工资,然后陈某带着他们十多个工人就在矿的院子里找老二,在矿上的大门处找到了老二,他们给老二要工资表,老二不给他们,老二那方从南边来了三个人,他们双方吵吵了起来,后来他们相互推搡了几下,老二往门岗去了。那三个人就往南跑了。他在大门口那从地上捡了一个铁棍和几个工人一块追了上去,追到南边的小院内,有一个对方的男子(以前在矿井放煤的,叫不上来名字)在院子里站着,他们就上去围住了那名男子,他拿着铁棍朝那名男子身上打,具体什么部位他不清楚,那个男子就躺在了地上,他们就返回门岗找老二继续要工资表,过了会儿警察就来了。他的铁棍长约七十公分,生了铁锈,二寸管,打完放煤的男子后就随手扔了。对于他打伤的男子伤情为轻伤二级的鉴定,他没有异议。2、被害人尹某陈述,他小名叫山头,2016年1月31日下午3时许,他在邢盛煤矿被人把右臂肱骨打折了。打他的是矿上的一个工人,留着胡子,身高160公分,南方口音,他们都喊那个人大胡子。2016年1月31日下午3点来钟,他和武某、田某在张老二的屋里歇着。张老二回来后说把煤矿工人的工资表拿了,他给张老二说拿那个东西没用。张老二说出去看看,就出去了。过了会儿,他和武某、田某商量去找找张老二,问问工资到底能不能发,他们三人就往矿门口走。他们走到矿门口的时候,张老二和一群南方的工人在吵吵,其中有个大胡子在和张老二拉扯,他们就上去和对方的人拉扯了起来,相互推搡了几下,他推搡了大胡子两下,从东边过来一群南方人喊喊骂骂地过来了,他和田某、武某就往南跑了。他们跑到南边小院的时候,他告诉田某、武某:“我不跑了,我也没怎么他们。”田某和武某继续往南跑了。那群南方人追上他后,将他围了起来。大胡子拿了一根铁管打在了他右臂的肱骨上,他倒在了地上,陈某朝他脸上、身上踹了二十来脚,旁边的人把他护住后,就没有再打他了。别人把他扶起来之后,他感觉自己的右臂断了,后来民警到现场后,他打车到医院去了。他右臂的伤是大胡子拿铁棍打折的。他右脸脸颊破了,身上有多处淤青,是陈某脚踹的。当时就大胡子拿了一个铁管,其他人没有拿东西,铁管长约七十公分,是生了铁锈的二寸管。他对他伤情为轻伤二级的鉴定无异议。3、证人武某证言,2016年1月31日下午,他和田某、尹某听见邢盛煤矿门岗附近有喊喊的声音,他们就往门岗那过去,看见煤矿的不少工人,其中有几个工人在前面比划着好像在给张某要什么东西,他们就往前凑,他还没有到跟前,尹某和对方工人喊喊着相互推搡,他看着事情不对,就和田某往南跑,尹某也往南边跑,尹某没跑多久就被追上了,他和田某翻过墙头跑了出去,他就打电话报了警。煤矿工人和张某缠缠是因为张某拿了对方工人的工资表,那些工人就是给他要工资表。尹某当时在现场就指着是留着大胡子的男子打伤他胳膊的,后来他陪尹某到医院检查,才知道尹某的右侧胳膊骨头断了。4、证人田某证言,2016年1月31日下午,他和山头、武某一块儿去找老二问发工资了没,他们进老二屋后,老二告诉他们说其把煤矿的工资表拿了,他们在老二屋里歇了会儿,之后老二说去会计那看看,就出去了,然后他和山头、武某也出屋了,走到泵房那,老二在那站着,他看到从东边过来一群南方人,喊喊闹闹的。他说:“跑吧。”然后他和武某、山头就往老二屋那跑,老二还在原地站着。山头跑到老二屋前的时候说不跑了,他和武某继续往南跑,他们两个人翻墙头跳出了邢盛煤矿。武某报了警,等警察来了之后他们就返回了煤矿,他看到山头耷拉着右胳膊,左眼的下部有抓伤,身上都是土。因为煤矿把井下工人的工资开了,没开井上工人工资,所以老二拿了矿上发工资的工资表,登记着全矿工人工资。那群追他们的南方人是他们矿的工人,有二三十个人,他跑的时候,有人在他的后面投砖头和钢管,他没看清是谁,他跑前头了,没看到山头的伤是怎么回事。5、证人张某证言,2016年1月31日中午喝完酒后,他到金总办公室给工人要工资,办公室锁着门,他就往东边仓库那走,陈某和陈某的工人正在仓库里面领工资,他就进到仓库里面,从邢盛煤矿温会计手里把陈某等人的工资表给抢走了,来到门岗,陈某和陈某的工人就往门岗这边过来了,有三四个工人手里拿着东西,其中有两个人拿着铁管,还有拿棍子的,他们到门岗后,他的工人尹某、田某和武某也到了他跟前,陈某的工人和他们的工人相互推搡了两下,尹某、田某和武某就往南边跑了,后来他就一直在门岗待着了,派出所去了以后,他才知道尹某被打了,他才过去看了看,尹某说陈某的工人留着大胡子的男子持铁棍将其胳膊打折了,具体折没折他不清楚。在门口没怎么动手,就是他的工人和对方推搡了两下,就往南跑了,对方拿着东西也没打着人,其中拿铁棍的男子推搡时投了一下,铁棍掉在了地上,尹某他们就往南跑了,留大胡子的男子就捡起铁棍和其他工人往南追过去了。留大胡子的男子拿的铁棍是黑色生锈的二寸管,长度七八十公分左右。6、证人陈某证言,2016年1月31日14时许,他领着他们队的工人在邢盛煤矿会计办公室准备领取工资,煤矿的工人张老二到了会计办公室,就把他们领取工资的工资表拿走了,张老二出了办公室,他就领着十来个工人去找张老二要他们的工资表,他们的工人宋传恩和几个工人到了煤矿门口找到了张老二,张老二好像喝了酒,说话比较难听,就是不给工资表,然后就吵吵了起来,后来从南边过来两三名男子,其中岁数稍大点的男子打了宋传恩几下,他们的工人就往门岗跑,两三名男子就往南跑,宋传恩从地上捡了一根铁棍和他们的几个工人就往南追了,追到南边一个小院,动手打宋传恩的男子在院子里,其余都跑了,当时宋传恩比较着急,就用铁棍打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就倒在了地上,他们就回到门岗找张老二要工资表,后来听会计说工资表张老二给送回来了,后来公安局的就过来了。他们去找张老二要工资表时,工人中有拿铁棍的,还有拿木棍的,具体谁拿的他不清楚,宋传恩去的时候没有拿东西,在煤矿大门口没有打什么架,就是互相推搡,岁数稍大点的男子打了宋传恩脸上一拳,他们的工人往门口跑的时候,岁数稍大点的男子等几个人看他们人多,就往南跑,这个时候宋传恩从地上捡了一根铁棍追过去,是生锈的铁棍,不到一米长。他们追上后,他踹了那名岁数稍大点的男子屁股上一脚,宋传恩用铁棍往那名男子身上打了几下,那名男子就倒在了地上,抱着胳膊,说胳膊折了,别人没有动手打那名男子。宋传恩主要特征是留的胡子比较长,他们平时都叫宋传恩大胡子。7、(邢县)公(刑)鉴(法伤)字[2016]0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尹某右肱骨干骨折属轻伤二级。8、和解书、收款证明、本院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宋传恩与被害人尹某已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尹某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尹某对被告人宋传恩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宋传恩的任何责任,如果法院对被告人宋传恩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被害人尹某均无意见。9、邢台县公安局晏家屯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1)本案中尹某当场指出将其胳膊打伤的人是留着大胡子的男子,平时矿上职工经常叫其大胡子。大胡子系宋传恩,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双桥镇杨台村人,邢盛煤矿外包队工人。(2)本案中宋传恩供述持铁棍将尹某打伤后将铁棍扔掉,该所在尹某被打现场寻找该铁棍未果。10、到案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抓获证明、羁押证明。证实邢台县公安局晏家屯派出所办案人员于案发当日通知宋传恩到所了解情况,晚宋传恩到所主动交代持铁棍打伤尹某的犯罪事实。宋传恩于2016年2月1日被传唤到所,对其打伤尹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邢台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25日对宋传恩上网追逃,2016年5月8日,宋传恩在湖南省郴州市火车站被郴州市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临时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2016年5月11日晚邢台县公安局民警将宋传恩押解回邢。另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照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传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传恩当庭自愿认罪,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上述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传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五日,折抵刑期五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桂明审 判 员 许文思人民陪审员 张献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