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米向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米向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1267号原告王海燕,女,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被告米向原,男,1976年7月30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张家砭镇。原告王海燕与被告米向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王海燕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海燕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