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1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欧阳永根与朱迪武、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朱**,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988号原告欧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吴**,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女,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谌**。委托代理人刘*、王**,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崔**。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为原告与被告朱**、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及案外人**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行达成调解,现原告已收到调解款项,故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96元,已减半收取1498元,由原告欧阳**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