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树波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21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8月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仲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华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苟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翼AUXXXX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被害人赵某某、张某甲等人往新场乡清江村方向行驶。9时30分左右,当该车行驶至通江县新场乡凤神庙(小地名)上坡转弯处,因操作不当致该车后退时侧翻于山坡下,致被害人赵某某当场死亡。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的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驾驶人员查询信息结果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乙、张某丙证言、尸检报告、车辆痕迹检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本案死者系被告人李某某岳父,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公诉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委托评估,被告人李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通江县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仲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芳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