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2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满春侠与抚顺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成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春侠,李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2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满春侠,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抚顺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成伟,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满春侠与抚顺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成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涉李成伟案件财产由专案组统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景文审判员 秦利国审判员 彭 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