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3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济宁市泓源化工经贸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国鸿润滑油有限公司、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478号申请人:某甲公司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