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3019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盛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 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