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民初5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代术与曾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术,曾生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5373号原告陈代术,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曾生祥,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术与被告曾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代术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生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代术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代术撤回对被告曾生祥的起诉。审 判 长 周学泉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