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4民初5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代术与曾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术,曾生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5373号原告陈代术,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曾生祥,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术与被告曾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代术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生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代术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代术撤回对被告曾生祥的起诉。审 判 长  周学泉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