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权林诉被执行人何正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权林,何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747号申请执行人牛权林,住临泽县。被执行人何正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723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4500元,诉讼费81.5元,执行费119元,合计14700.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正飞及其妻子张华在银行的存款14700.5元,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品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秉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