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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金花与郏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花,郏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070号原告刘金花,女,1967年6月16日生,回族,住郏县。委托代理人陈留洲,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代理人丁长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郏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行政路财政局院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2555160090X4法定代表人杨凯,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花与被告郏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金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刘金花负担。审判员  马新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永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