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刑申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姚培垦受贿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闽刑申134号姚培垦:你为受贿一案,不服晋江市人民法院(2013)晋刑初字第1792号刑事判决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刑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及(2015)泉刑监字第59号驳回申诉,你以本案是你在纪委部门”两规”期间自动如实供述罪行,应当依法认定自首。你在案发前已将大部分礼金退还,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任何利益。终审判决未对自首这一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予以认定,且没有采纳对申诉人有利的客观证据,导致量刑畸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现对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你申诉提出,你是在纪委部门”两规”期间自动如实供述罪行,应当依法认定自首。经查,本案系侦查部门对金井镇的相关干部涉嫌受贿犯罪案件进行调查时,发现你的受贿线索,而对你进行查处,虽你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你对此节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你申诉提出,你在案发前已将大部分礼金退还,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任何利益。经查,你于2012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利用担任中国共产党晋江市金井镇委员会委员、武装部部长,分管金井镇土地所及联合执法中队,负责金井镇土地使用管理审批新建房屋及危房翻建手续以及管理镇区卫生、镇容镇貌、户外广告和巡查制止”两违”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福建省劲牛重工发展有限公司邵某等人贿送的款物共计人民币15.1352万元。2013年间金井镇相关干部被查处,因怕受贿事实败露,故你将收受施某1、施某2、洪某、曾某、张某、王某等人的人民币10万元分别退还,但占有受贿款的时间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的规定。故你对此节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你申诉提出,终审判决未对自首这一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予以认定,且没有采纳对你有利的客观证据,导致量刑畸重。经查,因你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故本案并无减轻的情节。原判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采纳证据客观,对你量刑并无不当。故你对此节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不能成立,原判应予以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抄致: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