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民一初字第005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徐敏与左红霞、孙胜良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左红霞,孙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一初字第00503-1号原告:徐敏。被告:左红霞。被告:孙胜良。本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50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左红霞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家泰派河风景3幢4-601室房屋。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解除对左红霞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家泰派河风景3幢4-601室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左红霞位于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家泰派河风景3幢4-601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萧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