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刑终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米乾康、李亚鹏、米和平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乾康,李亚鹏,米和平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刑终338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米乾康,男。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亚鹏,男。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米和平,男。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审理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米乾康、李亚鹏、米和平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晋0423刑初10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米乾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米乾康在管理襄垣县九尖山养殖专业合作社期间,因种植香菇需要,由被告人李亚鹏提议,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李亚鹏找人砍伐其父亲米如兵于2001年3月28日购买的米坪村“四荒”地的树木,被告人米和平在听说此消息后,主动找李亚鹏想承揽此事挣钱,经米乾康同意后,米和平雇佣他人在襄垣县王桥镇米坪村东沟水池岸砍伐林木拉回襄垣县九尖山养殖基地用于种植香菇。经长治市林业调查规划院现场调查:案件所涉林地面积为6.13亩,其中成片林地面积5.38亩,散生木折算面积0.75亩。涉及林木株数1044株,包括杜梨387株,其中大树379株,幼树8株;刺槐657株,其中大树508株,幼树149株;所涉887株林木大树总蓄积量19.7264立方米,其中杜梨大树387株,蓄积量11.5947立方米;刺槐大树508株,蓄积量8.1317平方米。支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拍卖四荒使用权鉴证书、收据、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米乾康、李亚鹏、米和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而任意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米乾康、李亚鹏、米和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综合全案,三被告人在本次犯罪中的行为及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米乾康、李亚鹏、米和平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对被毁林区进行了幼苗补植,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米乾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李亚鹏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米和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四、随案移送物品油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判后,原审被告人米乾康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没有滥伐林木的故意,原侦查程序不当,第二次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还认为应为单位犯罪,本案没有社会危害性。经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原审被告人米乾康在管理襄垣县九尖山养殖专业合作社期间,因种植香菇需要,由原审被告人李亚鹏提议,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原审被告人李亚鹏找人砍伐其父亲米如兵于2001年3月28日购买的米坪村“四荒”地的树木,原审被告人米和平在听说此消息后,主动找李亚鹏想承揽此事挣钱,经米乾康同意后,米和平雇佣他人在襄垣县王桥镇米坪村东沟水池岸砍伐林木拉回襄垣县九尖山养殖基地用于种植香菇。经长治市林业调查规划院现场调查:案件所涉林地面积为6.13亩,其中成片林地面积5.38亩,散生木折算面积0.75亩。涉及林木株数1044株,包括杜梨387株,其中大树379株,幼树8株;刺槐657株,其中大树508株,幼树149株;所涉887株林木大树总蓄积量19.7264立方米,其中杜梨大树387株,蓄积量11.5947立方米;刺槐大树508株,蓄积量8.1317平方米。支持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第一组:案件来源1、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案件移送书证明:2015年1月19日,襄垣县王桥镇米坪村韩小萍滥伐林木案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我分局尚未得到市公安局授权,暂不能办理刑事案件,现移交襄垣县公安局。2、受案登记表证明:襄垣县王桥镇米坪村村民韩小萍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襄垣县王桥镇米坪村东沟水池岸滥伐林木共计709棵,累积蓄积25.3389立方米,其中刺槐398株,蓄积21.1476立方米,杜梨311株,蓄积4.1913立方米,其滥伐数量超出行政处罚标准,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二组:书证、物证书证:1、襄垣县林业局关于襄垣县王桥镇米坪村韩小萍滥伐林木案的移送报告、案件移送书证明:2015年1月4日,襄垣县林业局将韩小萍涉嫌滥伐林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襄垣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11月下旬,韩小萍在襄垣县王桥镇米坪村东沟水池岸擅自砍伐林木,立案查处。3、襄垣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证明:2015年1月4日,韩小萍滥伐林木案已达刑事立案标准,移送公安机关查处。4、襄垣县国家级公益林巡护大队外业巡查违法情况报告证明:我大队于2014年12月5日在外业巡查中发现老爷岭乡米坪村(林班)39小班发现有偷砍滥伐违法情况,大约涉及国家级公益林面积23亩494株25立方米,请上级主管部门指派执法机构及时查处。5、市委书记市长热线电话办理卡证明:2014年12月11日,有人拨打市长热线,举报韩小萍雇人在本村国营林场内乱砍滥伐树木。6、拍卖“四荒”使用权鉴证书证明:2001年3月28日,襄垣县王桥镇米坪村经济合作社与买方米如兵签订契约,拍卖得“四荒”地250亩使用权一次性拍卖。拍卖期为50年,从2001年3月28日至2051年3月28曰止。7、襄垣县王桥镇米坪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米如兵与村委签订的拍卖“四荒”使用权鉴证书第38号和39号,系米如兵于2001年3月份在我村拍卖“四荒”时与村委签订的,该《使用权鉴证书》真实有效。8、收据证明:2001年3月28日,米如斌交拍卖荒山款2600元、1250元。9、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说明证明:2014年12月29日,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郝晓伟、张继良,会同林业工程师李治国,助理工程师郭伟略到王桥镇米坪村采伐迹地进行实地勘测,勘验现场在派出所所长郝晓伟指挥,采伐伐根由郭伟略、张继良进行测量,由李治国进行记录,详细数据另行附表,案发地块位于王桥镇米坪村东面山上,小地名叫东沟水池岸,具体地点由技术人员在1:10000地形图上确定,现场照片留存若干,现场有当事人韩小萍,王桥镇副镇长路伟。10、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证明:米和平对其在王桥镇米坪村东沟水池岸上滥伐林木的现场进行指认。11、白条一支证明:2014年12月10日,米和平书写的条:“今卖到九尖山蘑菇厂杂木35吨,每吨280元,合计9800元整”。李亚鹏签字“情况属实,同意”。12、重新鉴定申请书证明:米乾康、李亚鹏、米和平申请对林木面积重新鉴定。13、襄垣县林业局关于韩小萍滥伐林木一案的情况说明证明:嫌疑人提出的重新鉴定请求客观理由不充分。加之,案发到现在已有将近一年时间,人为新种植树木、开设施工道路、挖掘、填埋伐桩等行为已将现场严重破坏且地形地貌也发生很大变化,已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14、襄垣县国有老爷岭林场证明材料证明:我场九尖山工区巡护人员在2014年12月5日巡山过程中发现我场林区与王桥镇米坪村林区交界处有人实施采伐行为并上报县公益林巡护大队,当天巡护人员在采伐现场并未发现有森林防火通道和防火隔离带。15、森林防火条例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消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16、补充鉴定申请书证明:犯罪嫌疑人米乾康、李亚鹏、米和平申请补充鉴定。17、襄垣县公安局不予补充鉴定决定书证明:经审查,不符合补充鉴定的法定情形,决定不予补充鉴定。18、襄垣县公安局关于对犯罪嫌疑人米乾康、李亚鹏、米和平滥伐林木一案不予补充鉴定的情况说明证明:我局认为该鉴定结论符合法定程序,鉴定意见真实有效,鉴定内容无明显遗漏,未发现有新的鉴定意义的证物,也未有新的鉴定要求,没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不符合补充鉴定的五项要求,特决定不予对犯罪嫌疑人米乾康、李亚鹏、米和平滥伐林木一案中的林木蓄积进行补充鉴定。19、襄垣县九尖山养殖专业合作社、襄垣县米氏皇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证明:襄垣县九尖山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米如兵。襄垣县米氏皇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韩小萍。20、襄垣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油锯一把。21、襄垣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明:随案移交油锯一把。22、户籍证明:韩小萍、米乾康、李亚鹏、米和平身份信息。23、警察证证明:张继刚、付士权有办案资格。物证:油锯一台。第三组:证人证言1、韩小萍第一次询问笔录证明:大概有二十多年前,村里拍卖荒山,我们家以米如兵名义购买了两座荒山,大概500亩左右,具体我也记不清了,有购买合同为证。在今年11月下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计划在自家购买的荒山开发土地用于种植优种核桃树,我想的是荒山已经购买上二十几年了,一点效益也没有所以想开发一下,我自己有一个加工厂,于是就让我的加工厂工人上山进行清理,山上有零散的刺槐、山杏、荆条、榆树等大小乔木、灌木,从山上采下的主杆木料用于我大儿子种蘑菇生菌用。我没有到过现场,都是工人采伐的,具体有多少株树我也不清楚。现在这些木材都堆放在我的猪场院内。我不知道所购买的荒山属于国家重点公益林。第二次询问笔录证明:当时更新四荒地内的树木时没有向林业部门办过手续。我丈夫他长期在外上班,村里的大小事情都是我负责,他并不知道这件事。第三次询问笔录证明:当时去了县林业局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还有两个民警和我说,山是你家的山,人家举报的又是你,就不要涉及你家其他人了,你说说算了,这也没多大点事。我想了想便同意了,便没管他们写成什么样子了。我家山上的树木被砍伐后,我听我大儿子米乾康说是我家的九尖山养殖基地种植香菇用木屑了,场长李亚鹏便和我儿子提议找了本村村民米和平将自家山上的树木砍伐了用于养殖基地种香菇使用了。我是事后林业局上去调查的时候才知道的。现在的这个九尖山养殖基地是襄垣县米氏皇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和襄垣县九尖山养殖专业合作社搬到一起的两个合作社,襄垣县米氏皇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是我,襄垣县九尖山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人是我丈夫,平时我丈夫上班忙,我还得在家照顾我两个孙子两个孙女,所以便让我大儿子和小儿子两个人一人看管经营一个合作社。襄垣县米氏皇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平时是我大儿子米乾康负责经营,但他也上班忙了,便让在我合作社工作十多年的员工李亚鹏平时负责日常经营等业务。我家拍卖上这块地后,想变更些树种,去林业局申请办理砍伐证,去过好多次都没给办理。2、米如兵询问笔录证明:我是2001年3月28日通过公开拍卖形式购买的四荒地,一共有两块,一块在我村正东沟山,另一块在我村东沟水池岸,一共花了3850元人民币,这两块地我有《拍卖“四荒”使用权鉴证书》和拍卖收据。2014年11月份左右,我正在上班时突然接到县林业局给我打电话,说是我2001年购买的四荒地上面的树木被砍伐了,让我回去看看,看后发现我当年购买的东沟水池岸四荒地上有一片树木被砍伐了,后来我陪同林业局的工作人员问了我妻子韩小萍和儿子米乾康,我听我儿子说是自家的米氏皇九尖山养殖基地种植香菇用木屑了,场长李亚鹏提议说是去我家的山上砍伐点木材用于种植香菇使用,最后李亚鹏雇佣本村村民米和平上山砍伐的,其他情况我就不清楚了。襄垣县米氏皇公司全称是襄垣县米氏皇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是我妻子韩小萍,九尖山养殖基地全称是襄垣县九尖山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是我。刚开始两个合作社不在一起,2013年底因其他原因,九尖山养殖专业合作社停止养殖了,便将襄垣县米氏皇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和襄垣县九尖山养殖专业合作社搬到一起,我上班忙了,我妻子在家看孙子,所以便由我大儿子米乾康负责经营襄垣县米氏皇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小儿子米乾祥负责经营襄垣县九尖山养殖专业合作社。3、赵兴明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冬天,具体时间我忘记了,肯定没过元旦了,有一天,米和平突然来我家和我说,他揽了一个活,给米坪村的养猪场砍树了,他一个人没办法砍,让我和他一起去砍树去,冬天我正好在家也没事做,便和米和平商量好,以一天一百元的价格帮他砍伐树木去,定好了过了没几天,米和平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们村了,去了后他便带我去了他们村一个山上面,我们一共砍伐了二十天左右,一天大概砍伐一小三轮车的树木,砍伐够一三轮车后,和米和平将砍伐的树木拉到米坪村的养猪场里面,砍伐了二十天左右的时间后,米和平便说不砍了,我就没有再过去了。因为我和米和平说工作一天一百元钱,最后算了一下,凑了整,米和平一共给了我二千元钱。我们砍伐树木期间,没有人确认过砍伐范围,都是米和平说了算,再说我们就用一把油锯,互相配合,一个人砍伐,一个人负责招呼,防止树倒后将人砸住。4、郭立岗的出庭证言及证明材料证明:2004年春,我们是受矿上领导安排,和景建忠在米坪东山水池岸和后东沟推路,当时是为了规划煤矿绿化,并在水池岸推出一个消防车浇水停车场。现在县林业局控告指认此路段和消防车场所毁林是米乾康、李亚鹏、米和平所砍伐的事实有误,这片树林是我们当时推掉的,不是现在砍伐的,停车场大约二亩多,通道大约二亩多。5、景建忠的出庭证言及证明材料证明:2004年春天,我和郭利岗、推土司机王维兵、米坪村米树庭,接受了矿上领导安排,在米坪东山水池岸和后东沟推路,主要是为了规划煤矿绿化区,并在水池岸推了一个消防车浇水停车场。我是组长,郭利岗是副组长,我和郭利岗在东山上修了南边和北面两条路,然后拉树绿化,当时一起修建了停车场,需要停车掉头。当时修路的时候是煤矿领导安排我们去的,我们不清楚是否通知户主,我听说是私人承包的山,具体那一块也不知道,也没有见林业局的人们去,我在那里有一年多,我在的时候没有见过林业局的人。第四组:鉴定意见1、襄垣县林业局鉴定意见报告书、告知书、资格证书证明:2014年12月29日,襄垣县林业局技术人员李治国、郭伟略对襄垣县王桥镇米坪村东沟水池岸的采伐林木现场进行了技术性鉴定,鉴定意见是:在林区开设约3.5米宽,508米长的道路一条,折合面积1778平方米;砍伐刺槐398株,经测算总立木蓄积为21.1476立方米;杜梨311株,杜梨蓄积参照栓皮栎树测算结果为4.1913立方米,合计总立木蓄积为25.3389立方米。2、长治市林业调查规划院关于对襄垣县王桥镇米坪村米乾康等滥伐林木案件的现场调查报告证明:受襄垣县公安局聘请,根据长治市林业局领导安排,2015年12月24日,长治市林业调查规划院指派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襄垣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襄垣县森林派出所干警、襄垣县林业局技术人员、案件当事人等一行人员,共同对襄垣县王桥镇米坪村米乾康等三人滥伐林木一案重新进行现场调查。长治市林业调查规划院技术人员在进行外业调查、走访周围群众、调阅相关资料和内业计算后,形成如下调查意见:米乾康等滥伐林木一案发生于2014年12月份,由于案发时间较长,案发现场又没有加以保护,导致今次调查时,现场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原来的伐桩有的遭到掩埋,有的重新抽生萌条,有的已经遭雨水浸泡而至腐烂,案发现场已经严重不可辨认。调查结果:树种:杜梨、刺槐地类:有林地林种:水土保持林权属:土地权属为米坪村集体所有,林木权属为个人所有。事权及保护等级:事权为国家公益林,保护等级为重点。林地面积:案件所涉林地面积为6.13亩,其中成片林地面积5.38亩,散生木折算面积0.75亩。林木株数:根据现场调查及内业计算,案件涉及林木株数1044株,其中包括林木大树(胸径>5厘米)887株,林木幼树(胸径林木蓄积量:根据计算结果,案件所涉887株林木大树总蓄积量19.7264立方米。其中杜梨大树387株,蓄积量11.5947立方米,刺槐大树508株,蓄积量8.1317立方米。3、秦红良(山西省长治市林业局规划院中级工程师)陈述证明:我们出具调查报告里面体现的很清楚,有刺槐和杜梨,选的地里有刺槐树。对样地的规定是不能小于一亩,要尽量接近现实情况,是在中间取的一块样地。当时地里是有道路的,没有计算在内,两边的树是一株一株算在里面的,停车场那块是计算在内的,当时他没有提出异议。襄垣县的聘请书,规划院安排我们进行鉴定,林业规划院是林业局的一个下属科室。在鉴定报告书中写有名字的人员都在鉴定现场,襄垣的技术人员也在场。鉴定的时候,采用的是标准检测法,面积是用GPS测量仪测量出来的,是拿一块地推算出来的结果,对此,我们内部行业有规定标准的,我不清楚有没有法律规定。在调查报告中,外业调查是在标准的调查、对照数调查,推算最后得出结论。走访周围群众是在场的李亚鹏,没有书面走访材料。鉴定报告的地点是案发现场,是问的现场人,派出所的人在场,襄垣县鉴定人也在场。郭伟略也在场,只是参与现场调查。襄垣县林业局原来就出具过一个鉴定报告书,参照这个数字进行的鉴定,当时在场的有八个人,在现场调查时仅帮助报告测量出的基本情况。鉴定是我们两个工程师作出的,公安应该知道这个事情。4、王建华(山西省长治市林业局规划院林业技术工程师)陈述证明:对鉴定人的规定是要有一定资质的,是从事林业专业技术的人员,有学历、资历、职称的人员,经过专业的技术考试取得。对技术有统一标准,山西省林业厅制定的标准为准。调查方法有采用标准的调查等,一般用的是标准的调查法。能对案发现场调查,标准的检测都是现场地做的测量。在鉴定的过程中,是我们从事这方面的人员去鉴定的,随行的人员是辅助作用,只是带路、介绍。当时鉴定地点是县里人提供的。本次测量是选择和案发现场一致的地块进行测量的,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测量结论出现株数增多,蓄积量减少的情况是正常的,两者不一定成正比。如果鉴定现场有道路就要剔除,防火带当时就剔除了,本案中当场调查时,我印象中没有道路、防火带。第五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米乾康讯问笔录证明:这个事情和我母亲韩小萍没一点关系,大概是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我家养殖基地因为其他原因不养猪了,便想利用空的猪舍种植香菇,种植香菇需要用到木屑刚开始我们是在外面购买木材自己加工成木屑,后来为了节省成本,养殖基地的负责人李亚鹏向我建议在山上砍些,说是能省钱,我听后便同意了。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的时候,我们村里的米和平听说这个事情,想挣这钱了,便来找李亚鹏和我商量,后来我便和米和平说:“外面一吨木料不算运费卖280元钱,你拉到厂里我一吨木材也给你280元钱。”米和平一共砍了二十天左右,后来便没让他再砍了,最后米和平一共拉来35吨木材,我一共给了米和平5800元钱,还欠他4000元没结算清。米和平在我家拍卖所得的四荒地上砍伐的树木,在砍树前我给米和平说:“你该办什么手续就办什么手续,你要不办,出了事我也不管。”后来我就没再管过了,我也不知道他办理了砍伐手续没有。襄垣县米氏皇公司和襄垣县米氏皇公司九尖山养殖基地是两个企业,襄垣县米氏皇公司的法人是我母亲韩小萍,襄垣县米氏皇公司九尖山养殖基地的法人是我父亲米如兵。两个合作社都在我们家村里面修建的养殖基地里面挂牌,李亚鹏当时算是总负责人吧,但没有任命,他平时一直在基地里面负责常务工作。当年我父亲购买荒山以后,一直未在这个荒山上产生什么收益,正好我家的养殖厂种植蘑菇需要用到木材,便想是不是能将山上不成材的树木砍伐掉,然后种植有经济价值的树木,弄这个采摘园之类的,一举两得。对林业局不能重新鉴定的说明不认可,当时林业部门鉴定的时候只通知过我母亲,没有通知过我,案发后我们没有开设施工道路,也没有挖掘,填埋伐桩等行为。2、李亚鹏询问笔录证明:2014年9月份底,因为米氏皇公司九尖山养殖基地的猪舍全部空了,为了利用这些空猪舍,米乾康便准备利用这些空猪舍种植香菇、平菇等农产品,从外面引进技术后,开始培育香菇,因为培育香菇需要大量的废木料,先期购买了些废木料用于种植,后来米乾康想到自家曾经购买过一块四荒地,上面都是些歪脖树等不成材的树木,便安排我去将这些不成材的树木砍伐回来,用于种植香菇。米乾康先带我去他家购买的四荒地上面看了看,告诉我砍伐的范围,便让我找人砍伐并拉回养殖基地,还告诉我主要是砍伐不成材的树木,好树不要砍。我也没找米和平,是我和米乾康说了砍树这个事情后,因为没人、没工具砍伐树木,所以这个事情便放下了,后来在我厂里铺地的工人米和平不知道怎么听说了,便来找我,说是他愿意砍伐,然后我和他商量好价钱后他找人去砍的树。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大概有二十天左右,具体砍了多少棵树我不清楚,当时我上去让他们停止砍树,阻止的时候大概看了一下,当时砍了有大概二、三亩地大小范围的树木。我一共去过三次,砍伐前米乾康带我去过一次,我带砍树的那两个人去过一次,砍伐中间我上去告诉砍树那两个不要砍了又去了一次。我和米乾康提过一次砍伐这些树木要办理采伐证,但米乾康没说什么,我便也没再说什么。韩小萍没有安排过我砍伐树木这个事情。营业执照上的法人是韩小萍,但是她很少来厂里,工厂的所有事情都是他儿子米乾康负责的。3、米和平讯问笔录证明:大概是2014年7、8月份,我在襄垣县米氏皇公司九尖山养殖基地打工给他们硬化院内的地面,在打工期间,大概到了10月份的时候,我听说他们养殖基地准备改成种植,需要用木材,这些木材大部分还需要去外面购买,但他们养殖基地想先在自己山上砍伐点树木,先把框架架起来。我听说这个消息后,想天越来越冷了,也没什么事情做,便去找襄垣县米氏皇公司九尖山养殖基地的场长李亚鹏,说是听说你们找人砍伐树木加工木屑了,我去砍伐行不行,他说行。就这样我们便初步定了下,最后以木材的吨数结算价钱,定好后李亚鹏便带我去山上转了圈,大概给我说了下位置,我便于2014年11月份的时候开始上山砍伐树木了。我当时一共砍伐了二十几天,刚开始是和赵兴明一起砍伐的,后来又和“三孩”一起砍伐了几天。油锯我砍伐完以后电机烧毁了,我以废铁的价钱卖给一个收购废品的人了,三轮车现在我家院子里停放的。我和李亚鹏定了价钱,定成砍伐的树木以吨结算,一吨280元钱,我们初步定好后,李亚鹏告诉米乾康,然后由李亚鹏负责计数,最后再汇报给米乾康,由米乾康统一给我结算。我一共砍伐了24车左右,最后定了35吨木材,一共应该支付我9800元,现在米乾康支付了我5800元,还有4000元没给我。赵兴明和“三孩”是我找的,因为我一个人砍伐不了,我找他们的时候是以每天的砍伐量确定的,例如我和赵兴明砍伐一天,砍伐了一吨,我得到280元钱后,将280元分成三份,我一份,赵兴明一份,然后油锯和三轮车算一份。我给赵兴明和三孩结算的工钱,是以现金的方式结算的,最后我给赵兴明结算了2000元,给三孩结算了300元钱。砍伐树木前我全部是和李亚鹏商量决定的,没见过米乾康和他的家人,具体李亚鹏和米乾康商量过没,如何商量的,我就不知道了,只是在我砍伐树木期间,把养殖基地送木料的时候远远的看见过米乾康一次,最后砍伐完了以后,李亚鹏给我开上手续,我才第一次见米乾康和他结算工资。这个期间我就没见过韩小萍,更没有安排过我。我知道我砍伐树木的地方是米如兵购买的四荒山,而养殖基地也是米家开的,他们自己家砍伐自己家的树使用,我不知道还得什么手续。当时是李亚鹏带我上山看的,我们上去后,李亚鹏告诉我就是这个山头,我因为以前在村里听说过,当时他们买山的都用铲车推了条土路,一个是便于区分,另一个是便于防火,所以我一看便知道大概位置了。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米乾康、李亚鹏、米和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而任意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米乾康上诉认为自己没有滥伐林木的故意,原侦查程序不当,第二次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上诉人明知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他人滥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关于第二次鉴定结论,襄垣县公安局对于该案不予补充鉴定的情况说明、长治市林业调查规划院现场调查报告等可以证实,本案的第二次鉴定结论内容客观有效、程序合法。且鉴定人员对上诉人提出的林地里道路剔除等问题作出了合理解释,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诉人还认为应为单位犯罪,本案没有社会危害性。经查,在案证据证明,韩小萍、米如兵作为襄垣米氏皇公司和九尖山养殖基地的法定代表人,对原审被告人滥伐林木一事不知情,没有授意行为,上述二单位对滥伐林木一事没有决策行为,故不构成单位犯罪,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沁萍审判员 刘冠晋审判员 史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