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赖仿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赖仿招,赖钐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九一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5794302-4。负责人蒙贤丰,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国良、徐广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赖仿招,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钐永,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系永定合溪汤湖小学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03民初559号判决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赖仿招、赖钐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仿招、赖钐永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赖仿招、赖钐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仿招、赖钐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2108.4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赖仿招、赖钐永相当于42108.49元及利息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赖仿招、赖钐永价值42108.49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陈炳煌审 判 员 张树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赖智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