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颍东农商行与刘万训金融借款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万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一道河。被执行人:刘万训,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万训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万训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2民终1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