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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叶美兰诉谢小涛瑞金市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美兰,瑞金市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小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1033号原告叶美兰。委托代理人赖洁、黄贞。被告瑞金市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小涛。被告谢小涛。原告叶美兰诉被告瑞金市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美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金市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小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份起,两被告因承包装修装饰工程与原告形成买卖水泥合同关系。经2015年12月9日和2015年12月19日结算,两被告欠原告水泥货款11700元和21347元,为此,两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各一张。上述货款共计3304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付。特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清偿水泥货款33047元;2.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634元(按月利率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瑞金市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打印件、被告谢小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3、欠条原件两份,证明两被告赊欠原告水泥货款共计33047元。被告瑞金市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小涛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证据的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原告陈述能相互印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查明:2014年12月份起,被告谢小涛多次向原告叶美兰购买水泥。经2015年12月9日和2015年12月19日结算,被告谢小涛结欠原告水泥货款11700元和21347元,为此,被告谢小涛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各一张,同时在欠款人姓名栏上签上了“六艺装饰”几个字。上述货款共计3304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付,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叶美兰与被告谢小涛因水泥买卖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谢小涛结欠原告货款33047元,在双方间形成了合同之债。被告谢小涛经原告催收未予清偿上述债务,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出具欠条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本院支持自原告起诉之日(2016年4月1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瑞金市六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故原告要求该被告清偿货款及逾期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小涛应当向原告叶美兰支付货款33047元;二、被告谢小涛应当向原告叶美兰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所欠货款33047元按年利率6%计算);三、上述应付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元,由被告谢小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692元,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永平审 判 员  廖晓津代理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钟高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