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闫茂臣与玉田县潮洛窝乡南兴庄村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茂臣,玉田县潮洛窝乡南兴庄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9民初2348号原告:闫茂臣,农民。被告:玉田县潮洛窝乡南兴庄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玉田县潮洛窝乡南兴庄村。法定代表人:史广宽,系该社主任。原告闫茂臣与被告玉田县潮洛窝乡南兴庄村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茂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田县潮洛窝乡南兴庄村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玉田县流涧头乡农业服务公司原系玉田县流涧头乡镇企业。后流涧头乡与潮洛窝乡合并为潮洛窝乡,自此该公司由潮洛窝乡人民政府主管。玉田县流涧头乡农业服务公司于2000年予以注销。在1995年至1999年期间,玉田县流涧头乡农业服务公司由原告承包经营。1995年至1997年期间,被告为了防洪抗灾从原告处赊购柴油和汽油共价值7780元。被告于1997年10月20日为原告出具欠据。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重新为原告出具欠据。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油款7780元。为支持其主张,原告闫茂臣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闫茂臣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欠条1张,载明:“南兴庄村委会(各户机械拉土用油)在九六年抗洪抢险在柳沽干校,拉备土在农业公司加柴油,欠闫茂臣油款:叁仟柒佰叁拾贰元整¥3732元。(附收据壹张)经手人:李振为靳朝利经手人:李振为史广宽靳朝利单玉申盖有玉田县流涧头南兴庄村民委员会的公章97年10月20日”,用以证明1996年被告因抗洪抢险欠原告油款3732元;3、欠条1张,载明“南兴庄村:在一九九五年—一九九七年村在农业公司加油站加汽油、柴油欠闫茂臣油款共计肆仟零肆拾捌元整¥4048元”,用以证明1995年至1997年除1996年抗洪抢险外被告尚欠原告油款4048元;4、欠条1张,载明“欠闫茂臣:南兴庄村委会用油款1995年—1997年村抗洪防汛用农业公司油款共计柒仟柒佰捌拾元整。经手人:李振为史广宽靳朝利单玉申盖有玉田县潮洛窝乡南兴庄村经济合作社公章2014年12月30日”、潮洛窝乡流涧头农业服务公司现金收据2张,用以证明1995年至1997年被告欠原告油款共计7780元,是对欠条1、2的合计,因被告未给付油款,原告未将开好的收据给付被告。被告玉田县潮洛窝乡南兴庄村经济合作社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9年期间,被告玉田县潮洛窝乡南兴庄村经济合作社从原告闫茂臣处赊购柴油和汽油合计778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油款778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玉田县潮洛窝乡南兴庄村经济合作社向原告闫茂臣处购买汽油、柴油,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油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油款77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玉田县潮洛窝乡南兴庄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当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玉田县潮洛窝乡南兴庄村经济合作社给付原告闫茂臣油款77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玉田县潮洛窝乡南兴庄村经济合作社负担。被告玉田县潮洛窝乡南兴庄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宏坤代理审判员 张春伟人民陪审员 陈如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昱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