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魏县城乡规划局与吕某东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县城乡规划局,吕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34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魏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王永军,局长。被执行人吕某东。申请执行人魏县城乡规划局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魏规罚决字(2015)第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城乡规划局做出的魏规罚决字(2015)第0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胜涛审判员 岳新玲审判员 胡鸣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