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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刘成飞与赵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飞,赵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2570号申请人:刘成飞,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代理人郭秀丽,阿荣旗中央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赵秀娟,女,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申请人刘成飞与被申请人赵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成飞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秀娟所有的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某某农场一分场三队96平方米房屋(蒙房权证阿荣旗字第120011300×××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成飞以刘成飞、裴丽君共同所有的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某某镇某某街某某三号楼一单元301号103.32平方米房屋(蒙房权证阿荣旗字第120020902×××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秀娟所有的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某某农场一分场三队96平方米房屋(蒙房权证阿荣旗字第120011300×××号)。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赵秀娟保管、使用,不得设定抵押、抵债、出卖;二、查封刘成飞、裴丽君共同所有的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某某镇某某街某某三号楼一单元301号103.32平方米房屋(蒙房权证阿荣旗字第120020902×××号)。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赵秀娟保管、使用,不得设定抵押、抵债、出卖。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维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