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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许明法许某某与深圳市汇五洲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信贤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法许某某,深圳市汇五洲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信贤贸易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1078号原告许明法许某某,男,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雷州市。被告深圳市汇五洲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村218栋806。法定代表人:李美玲李某某,职务:经理。被告深圳市深信贤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海滨大厦A座1620。法定代表人:王青勇某某,职务:经理。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法许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汇五洲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信贤贸易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明法许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公告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明法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明海审 判 员  李 儒人民陪审员  陈美娟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书 记 员  麦霏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用的解释,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援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及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