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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啟志诉龚国庆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3279号原告张啟志,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龚国庆,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啟志诉被告龚国庆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啟志以已与被告龚国庆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啟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啟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啟志负担。审判员 王  定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宗惠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