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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胡顺表与胡尊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顺表,胡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胡顺表被执行人:胡尊杰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