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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晓华与孙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华,孙宝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559号原告张晓华,住所地辽源市。委托代理人王强,住所地辽源市。被告孙宝刚,34岁,住所地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华与被告孙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华委托代理人王强撤回对孙宝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原告已付,退回)。审判员  李永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