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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1296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冯良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文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