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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XX、屠锦华与淮安市阳光热力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淮安市阳光热力服务有限公司,XX,屠锦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8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安市阳光热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北京南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跃华、赵海松,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屠锦华。再审申请人淮安市阳光热力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XX、屠锦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2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热力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XX、屠锦华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XX、屠锦华家中发生漏水事故的原因是其家中放气阀门未关,并存在阀门垫片、螺丝松动等故障,而并非楼梯过道中热力管道阀门未关,原审判决认定漏水原因是楼梯过道中热力管道阀门未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XX、屠锦华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楼梯过道中热力管道阀门是热力公司工作人员开启。二、热力公司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不存在管理不善的现象,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三、本案XX、屠锦华对漏水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原审判决热力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公平。本院认为:热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一、原审判决查明,热力公司工作人员关闭楼梯过道内的供热管道阀门后,XX家中即停止漏水,故应当认定XX家漏水是因楼梯管道内供热管道阀门开启所致。二、虽然XX、屠锦华无证据证明是热力公司工作人员开启阀门,但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证明供热管道阀门需用专业工具才能打开,且该阀门所有权属于热力公司,热力公司对此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三、虽然热力公司在小区门口张贴公告提醒业主关闭室内阀门,但因XX、屠锦华没有申请采暖,依照热力公司的规定,如楼梯管道内供热管道阀门不开启,即便室内阀门开启或阀门螺丝松动,也不会导致漏水。四、本案XX家中漏水原因无需通过司法鉴定,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认为热力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热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热力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汤茂仁审 判 员  徐美芬代理审判员  宋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一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