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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龙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刑初42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龙,无职业。2008年因贩卖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2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2月1日被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3日因吸食曲马多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立峰,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6]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龙于2015年10月12日和13日,通过QQ聊天约定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2015年10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刘龙在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51-1号附近,向王某贩卖白色晶体1袋,被当场抓获。经检验,被告人刘龙贩卖的白色晶体净重88.35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王某、张某、杨某的证言,物证照片、QQ聊天记录,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及被告人刘龙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龙应以贩卖毒品罪处罚。被告人刘龙辩称,其向王某贩卖50克水碱,并非毒品,剩余30克毒品系王某自己掺入。被告人刘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龙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龙于2015年10月12日、13日,通过QQ聊天约定向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2015年10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刘龙在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51-1号附近,向王某贩卖白色晶体1袋,被当场抓获。经检验,被告人刘龙贩卖的白色晶体净重88.35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5年10月,被告人刘龙在网上和王某商定准备以人民币六千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015年10月14日13时左右,在沈河区小西路附近,被告人刘龙将一袋晶体以人民币六千元的价格卖给王某,被民警当场抓获。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刘龙向其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我最近在QQ上聊天,发现有个昵称为“奔跑吧,嗦嘎”的人要卖××,我就将此事举报给沈河分局禁毒大队。2015年10月14日我和刘龙在网上约定,我付给他7500元买50克××。14日下午13时许,我和刘龙在沈河区小西路附近居民小区胡同里见面,我把准备好的6000元交给了他,他拿出一个塑料袋,里面装着白色晶体交给我,并对我说“这个冰好,以后再要还和我联系”,然后刘龙转身往胡同外走,刚走不远就被警察抓获了。3、证人杨某、张某(二人系沈河分局禁毒大队民警)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刘龙与王某交易毒品的情况。2015年10月14日上午,沈河分局禁毒大队接到举报,称有人欲携带50克××来沈阳与人交易,后大队进行布控。13时许,举报人王某与刘龙在奉天街小西路以南的一个居民小区胡同内见面,刘龙交给王某一个塑料袋,××样晶体,并从王某手里收取了现金。交易完成后,刘龙独自从胡同里走出来时被民警抓获。刘龙被抓获时手里拿着交易毒品的现金。上述六千元是禁毒大队向提供给王某的。4、辨认笔录,证实王某对被告人刘龙的辨认。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依法扣押的涉案毒品、毒资。6、物证照片,证明涉案毒品及毒资。7、犯罪地点指认照片,证实王某对犯罪地点的指认。8、QQ聊天记录,证实王某与被告人刘龙在网上通过QQ进行商谈,内容是关于交易毒品的数量,价格、质量及交易时间、地点。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刘龙2010年2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2月1日被刑满释放。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3年11月13日因吸食曲马多被行政拘留十日。11、检验报告,证明从涉案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6.8%。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刘龙及其辩护人对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予以认证。对证人王某、杨某、张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被告人刘龙及辩护人提出上述证人证言内容不属实,无法证明被扣押的涉案毒品为被告人刘龙所有,对QQ聊天记录,被告人刘龙及其辩护人提出该份证据能够证实双方约定的毒品交易价格为人民币7500元,而不是6000元,双方于2015年10月13日见过面。对检验报告,被告人刘龙及辩护人提出送检毒品来源不明,故检验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被告人刘龙及其辩护人的上述异议观点,因无证据证明且与本案其他证据材料所证明事实矛盾,故不予支持,上述证据予以认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龙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龙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刘龙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刘龙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证人证言、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及QQ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能够证实王某通过QQ联系到被告人刘龙后,双方商定了毒品的价格,数量以及毒品的质量等相关问题,且双方的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刘龙主观上有向王某贩卖毒品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本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被告人刘龙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考虑涉案毒品的含量,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30年10月14日止。)二、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焦玉玲人民陪审员  高 璇人民陪审员  王庆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雪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