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聪、王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聪,王田,阎光新,郭宗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359号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46号。法定代表人:李天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路阳,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聪。被告:王田。被告:阎光新。被告:郭宗菊。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聪、王田、阎光新、郭宗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计2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心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