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5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翔翔与石惠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翔,石惠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319号原告:王翔翔。被告:石惠根。原告王翔翔与被告石惠根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翔翔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翔翔以需要补充搜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翔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翔翔负担。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