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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5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翔翔与石惠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翔翔,石惠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319号原告:王翔翔。被告:石惠根。原告王翔翔与被告石惠根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翔翔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翔翔以需要补充搜集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翔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翔翔负担。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