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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4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罗诗雅与梅学青、张远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诗雅,梅学青,张远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039号原告:罗诗雅,女,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学青,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张远辉,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东三街。负责人:张跃,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诗雅与被告梅学青、张远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罗诗雅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远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诗雅撤回对被告张远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侯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夏菁第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