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金霞与被执行人单荣凤、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金霞,单荣凤,汪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792号申请执行人丁金霞,女,1974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单荣凤,女,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岑,女,1961年1月23日生,汉族。丁金霞与单荣凤、汪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单荣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丁金霞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二、被告汪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单荣凤、汪岑连带负担。因被执行人单荣凤、汪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金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单荣凤、汪岑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亦无国土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单荣凤、汪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16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79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单荣凤、汪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79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吕春贵代理执行员 邢啸天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