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广东元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家满、许凤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128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元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1287号原告:广东元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亚稳,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志斌、陈柳红,该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被告:朱**,香港居民,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唐军、袁东杰,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元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元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元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瑞冰人民陪审员 陈广波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晴卢健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