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开原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告辛盈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原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辛盈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82民初1073号原告:开原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住所:开原市哈大路***号-5。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中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涛,系该中心会计。被告:辛盈雪,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开原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与被告辛盈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盈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原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贷款90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辛盈雪于2016年1月13日欠原告借款90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偿还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辛盈雪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欠条一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3日,被告辛盈雪为原告开原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拖欠原告贷款9080元,被告承诺2016年1月20日还款2000元,其余部分每月20日还款2000元,到同年4月30日前全部结清。因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辛盈雪为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辛盈雪未按期还款,其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辛盈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开原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借款90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娇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