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曾某、牛某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关某,曾某,牛某,韦某,吴某,董某,付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终258号原公诉机关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被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被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曾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被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牛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被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韦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被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被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董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被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付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24日被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湖北省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以鄂宜葛检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牛某、李某、韦某、关某、吴某、董某、付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鄂0592刑初41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三、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被告人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被告人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七、被告人董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被告人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关某不服,以其也是受害者,系受人指使而实施犯罪,原判量刑偏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关某表示服从原判,并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曾某、牛某、李某、韦某、关某、吴某、董某、付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关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关某撤回上诉。湖北省葛洲坝人民法院(2016)鄂0592刑初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如玉审判员 戴 翔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