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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尚策与郭嘉、郭志其他案由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222执665号本院在执行尚策与郭嘉、郭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嘉、郭志拒不履行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36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尚策1249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嘉(男,身份证号码:341222198908038733)、郭志(男,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