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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4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陈奉明与王奕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奉明,王奕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4728号原告:陈奉明,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洪敏,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奕桦,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奉明诉被告王奕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奉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奕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奉明撤回对被告王奕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计3545元,由原告陈奉明负担。审判员  张雪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中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